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今年4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这是一项具有开拓性质的探索,不仅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也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政策性,涉及领域广泛,触及关系复杂,在理论上需要不断深化,在实践中需要深入拓展,尤其是要秉持正确的方向与思路。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构建,不仅要着眼于修复“小生态”,更要服务于形成“大生态”
在过去较长时间里,一些地方为了追求较快的经济增长,不惜竭泽而渔,肆意破坏生态环境,致使青山遭毁、绿水被污、资源乱采、“三高”(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遍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大幅度下降,部分地区生产生活甚至难以为继,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当务之急。十八大之前,中央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的要求。严格地说,保护青山绿水、节约利用资源是一种直接着眼于自然环境保护的“小生态”建设。十八大以后,中央基于国内外形势和近远发展统筹谋划,在推行“两型社会”建设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思想和新的发展理念。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实现绿色发展提到了治国理政的核心位置,这是一种涉及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大生态”建设。
“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看似涉及事项比较具体,与生态产品相关,直接与青山绿水相连,很容易在思想和操作上陷入只服务于或只适应于“小生态”修复保护的窠臼。其实,一方面,生态产品的内涵是丰富的,并不止于山水林田湖草这类自然绿色物态;另一方面,“小生态”与“大生态”是紧密相连的,没有“大生态”的形成,就无法真正实现“小生态”的修复。而构建筑“大生态”,最终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维护“小生态”。但如果仅仅着眼于“小生态”用力,则无法形成“大生态”,反过来最终也优化不了“小生态”。因此必须认识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构建,要重视自然生态的修复和山水环境的保护,但更要立足于促进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和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也就是以保障和维护自然生态系统休养生息为基础,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要以依此进行产品拓展、路径选择和政策设计。
以“绿色”为基本标识,科学把握和积极拓展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形态
绿色是各种生态产品价值形态的共同底色和核心标识。所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质上就是要使经济社会活动在不失其促进生产力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之基本功能的同时,逐渐并且最终全面体现绿色化、生态化的品质与价值,或者说是要使各项经济社会活动及其成果以生态产品价值的形态存在,成为生态产品价值的载体。这也就意味着,拓展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形态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转型是同一个过程。应基于此,科学把握生态产品价值表现或实现形态,并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推动这一过程。
一体把握自然原体和经济社会活动绿色展现等多种状态,可以把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或承载形态大体划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原生态产品价值。这是由山水林田湖草等的自然绿色和清纯呈现的价值状态,能够提供清洁水源、优良空气,促进水土涵养和生物多样性发展、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等。一般来说,自然生态越好,自然资本越丰厚,生态产品价值也就越高。
二是衍生态产品价值。这是以山水林田湖草为直接材料和条件形成的价值状态。如山中的蘑菇、水中的游鱼、园中的花朵等等,还有在修复整理基础上形成的矿山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特色古旧村落等。
三是融生态产品价值。这是以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与相关生产生活融合形成的价值状态,如生态旅游、园林养生、休闲娱乐、自然康养等。
四是转生态产品价值。这是运用科技创新等手段去污、减排、节能形成的生态型产业价值状态,包括绿色制造业、生态农业等众多方面。
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或存在形态进行科学把握,既有利于系统全面推进绿色发展,不断地拓展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生态,又有利于分类施策、科学而有效地治理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
分类施策,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促进作用
从不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的差异化和多样性特点出发,应当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两个轮子的驱动作用,因情制宜、分类施策。这有利于增强针对性和精准性,从而能把各类生态产品价值全面激发与拓展出来,既能更为有效的治理和服务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环境,也能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实现绿色发展,广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结构,建立起完善、优质的生态文明体系。
具体地说,对前述四种类型的生态产品价值,可以采取的政策与制度举措大体是:
对原生态产品价值,应以保护和提升为导向进行拓展。主要是:其一,把考核环境质量提升、生态保护成效和特殊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作为发展绩效考核的第一标准;同时把环境损害状况作为否决相关人员升迁的根本性指标。其二,建立与环境质量提升状况等重要指标正相关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中的一部分可以与相关人员收入增长紧密关联。其三,建立特殊生态产品供给一定幅度增长状态下的产区对销区供给价格的适度上浮机制。其四,支持流域间、区域间开展以适宜生态产品为样本的横向生态补偿探索。
对衍生态的产品价值,应以引导和襄助为导向进行拓展。主要是:其一,通过实施特种补助、建立特别基金、促进专项信贷、采取定向税收减免等多种手段,大力发展与保护生态相匹配的多层经济。其二,支持推进交通、能源、数字经济等新老基础设施和电商平台、物流中心等交易载体的建设,为生态产品开发交易提供便利条件。
对融生态产品的价值,应以促进和带动为导向进行拓展。主要是:其一,强化城乡联动,推动城市企业进入适宜地区从事生态产品价值的经营开发。其二,选择适宜地区打造推进生态产业和其它产业有机融合的示范基地。其三,赋予融合性生态产业“创新”特质,并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对转生态产品的价值,应以倒逼和加持为导向进行拓展。主要是:其一,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契机,从准入关口着手,进一步遏制“三高”项目的盲目发展,重点区域应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同时强化科技创新,促进原有“三高”企业、产业转型发展或减量置换。其二,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其三,强化制度约束,建立严格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的责任机制。其四,在严格认证的基础上,建立绿色产业和生态产品的价格上浮机制。其五,加快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和碳排放权等的市场化交易。其六,建立全方位的绿色政策支持体系。
长江经济带地域广阔、地理环境复杂,发展基础参差不齐,生态地位又十分特殊,多年来造成的环境问题积重较深。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中央要求积极推进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主战场,并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包括在长江经济带开展污染赔偿机制试点等。实现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大力开展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探索,并力求为全国作出表率与示范。
(作者:范恒山,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副秘书长,中国政策专家库专家)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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