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人民网
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权利保护手段,其所具有的“确权”属性,会让贪腐分子的不当房产不能大张旗鼓地公开进行权利的宣示和转让,从而无形中形成一种倒逼效应
日前,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力争今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全部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消息一出,各种期待接踵而至。其中,不动产登记的反腐期待,再次引发热议。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并非专指房产所有权,还包括土地、海域、林木等不动产权利,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合法产权、防范交易风险,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但毋庸置疑的是,在当前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的现实语境下,不动产登记仍有一个“溢出期待”,即公众期望它能成为反腐利器,让那些贪官污吏的不义房产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上原形毕露。也正因如此,不动产登记的反腐期待才超过了其制度本身的目的和意义。
实事求是地讲,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立,本身并非直接指向反腐。公众之所以寄望不动产登记能够成为反腐利器,主要在于该制度包含的衍生价值和派生功能,完全可以和反腐形成良好的契合。尤其是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后所形成的大数据库,能够让职能机关通过“以房查人”的形式,顺藤摸瓜揪出那些拥有多套房产的贪腐分子。这既有助于找准反腐的切入点,更有助于提高反腐的效率。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不断强化反腐预期,反腐工作取得显著成就。不过,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反腐仍然任重道远。一些贪腐分子利用不动产登记未全面实施和全国联网的制度漏洞,将非法所得转变为房产的手段愈发普遍,客观上对反腐在制度配套与基础数据收集、利用方面的不断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正好弥补了反腐工作中查找贪腐分子不明财产基础数据不足的短板,顺理成章地衍生出反腐功能。
同时,从法理上讲,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权利保护手段,其所具有的“确权”属性,会让贪腐分子的不当房产不能大张旗鼓地公开进行权利的宣示和转让,从而无形中形成一种倒逼效应,让贪腐分子通过坐拥房产变现不义之财的算计落空。不动产登记的这种刚性的制度约束,显然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实践证明,要对贪腐分子精准打击,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要全面掌握贪腐分子的包括房产在内的相关信息。在这方面,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职能机关查处贪腐分子往往力不从心。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后,所有的信息全部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完全可以实现不动产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可以说为掌握贪腐分子的不当房产信息织密了监督网络。显然,这样的信息共享机制,契合了反腐需要及时监督的特点,不但能大幅降低反腐成本,亦能提高反腐效率。因此,在这种意义上,不动产登记是不折不扣的反腐重要制度支撑,只要充分发挥其潜在的反腐辅助功能,定能起到反腐利器的巨大威慑作用。
当然,不动产登记对于反腐而言,虽然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促进作用,但绝不是“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正如反腐不能只依靠“情妇举报”“网络曝光”等手段一样,在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反腐衍生功能时,绝不能将其反腐功能无限放大。因此,我们更应理性客观看待不动产登记“溢出”的反腐辅助功能,让它真正回应反腐的民意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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