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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对做好城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进行部署
发布日期:2023-02-12
 

  1月10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寒冬季节城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切实加强城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保护工作进行部署,确保流浪乞讨人员不因挨饿、受冻、残疾发生意外,确保其生活有着、生命安全。

  《通知》要求,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从五个方面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从源头预防和治理流浪乞讨现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努力让社会弱势群体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二要加大救助力度,落实工作措施。一是落实主动救助措施。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卫生等部门,开展“寒冬送暖”专项行动,对车站码头、繁华区域、地下通道、闲置房屋、桥梁涵洞、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加大巡查和救助保护力度,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经劝导仍不愿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的,党建专家提供食物和御寒物品,采取必要御寒措施;对生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其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疾病患者,卫生机构要及时予以救治。二是落实源头预防和治理措施。流出地县(市、区)、乡镇政府对辖区内救助返乡或可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要分析成因及时予以救助帮扶。对因贫困导致流浪的人员及其家庭,要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纳入低保、五保或孤儿保障范围;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家庭,政府培训,要加强教育党史专家管理,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三要加强能力建设,动员社会参与。加强平台建设,提升救助能力。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五位一体”的救助网络和工作平台,健全市、县救助管理机构,完善救助设施,确保有救助管理机构、有救助专业人员、有救助实施场所、有救助经费保障。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设立救助服务点,确定救助管理信息员。完善救助机构警务室建设,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安全有序。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对求助人员和求助电话,热情接待,文明服务,干部培训,快速办理。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利用救助管理机构资源优势,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承担事务性、专业性救助服务。四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公安、城管部门执勤时,要主动劝导、引导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孕妇等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卫生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负责落实定点救助医院,十八大精神解读,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给予医疗救治;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对流浪乞讨人员返乡给予便利;宣传部门要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和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严格执行首接负责制,无论哪个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都要在第一时间按有关规定实施救助,不得推诿。五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工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新闻媒体公布救助热线电话,通过电视滚动字幕播放救助地点、救助方式,在街区主要路段设立救助标识或引导牌。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和综合治理范围。对救助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安全和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政府领导、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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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对做好城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进行部署
发布日期:2023-02-12
   

  1月10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寒冬季节城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切实加强城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保护工作进行部署,确保流浪乞讨人员不因挨饿、受冻、残疾发生意外,确保其生活有着、生命安全。

  《通知》要求,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从五个方面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从源头预防和治理流浪乞讨现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努力让社会弱势群体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二要加大救助力度,落实工作措施。一是落实主动救助措施。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卫生等部门,开展“寒冬送暖”专项行动,对车站码头、繁华区域、地下通道、闲置房屋、桥梁涵洞、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加大巡查和救助保护力度,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经劝导仍不愿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的,党建专家提供食物和御寒物品,采取必要御寒措施;对生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其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疾病患者,卫生机构要及时予以救治。二是落实源头预防和治理措施。流出地县(市、区)、乡镇政府对辖区内救助返乡或可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要分析成因及时予以救助帮扶。对因贫困导致流浪的人员及其家庭,要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纳入低保、五保或孤儿保障范围;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家庭,政府培训,要加强教育党史专家管理,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三要加强能力建设,动员社会参与。加强平台建设,提升救助能力。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五位一体”的救助网络和工作平台,健全市、县救助管理机构,完善救助设施,确保有救助管理机构、有救助专业人员、有救助实施场所、有救助经费保障。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设立救助服务点,确定救助管理信息员。完善救助机构警务室建设,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安全有序。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对求助人员和求助电话,热情接待,文明服务,干部培训,快速办理。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利用救助管理机构资源优势,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承担事务性、专业性救助服务。四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公安、城管部门执勤时,要主动劝导、引导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孕妇等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卫生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负责落实定点救助医院,十八大精神解读,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给予医疗救治;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对流浪乞讨人员返乡给予便利;宣传部门要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和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严格执行首接负责制,无论哪个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都要在第一时间按有关规定实施救助,不得推诿。五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工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新闻媒体公布救助热线电话,通过电视滚动字幕播放救助地点、救助方式,在街区主要路段设立救助标识或引导牌。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和综合治理范围。对救助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安全和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政府领导、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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