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年底前这58件事实现异地办!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措施。会议确定,要抓紧将现有线下政务服务转为线上办,在抓好“省内通办”的同时,今年底前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资格证书核验、学历公证、驾驶证公证等58项事项异地办理,明年底前实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就医结算备案、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74项事项异地办理。下一步还要加快实现新生儿入户、社保参保缴费查询等“跨省通办”。要优化线上办理方式,使“跨省通办”便捷、易操作。同时,要保障少数群体线下办事需求。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
2全面推广居民和小微企业低压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的措施。会议确定,全面推广居民和小微企业低压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今年底前在全国实现用电报装业务线上办理,将居民用户和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分别压减至5个和25个工作日内,其他用户办电时间也大幅压缩。2022年底前,实现居民和低压用户用电报装“三零”服务全覆盖,其中非居民用户办电时间减至15个工作日内。上述措施三年累计可为小微企业节省投资约1300亿元。
3提质增效、公平竞争!国企民企今年这样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按照“两个毫不动摇”支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会议指出,一要持续推进国企提质增效,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更好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撑作用。扎实推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今年基本完成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工作,着力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支持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加强关键技术攻关,深入推进“双创”。加快剥离非主业,着力做强主业。二要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带动扩大就业。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加快电网企业剥离装备制造等竞争性业务,推动油气基础设施向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开放。支持民企参与重大铁路项目建设和客货站场开发经营。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进一步向民企开放,加快对民企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畅通民企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允许中小民企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鼓励各地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4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在我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决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通知》明确,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6好消息!明年起全国基本医保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
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阶段性目标: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参保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到202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范围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7老有所依!《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来了
近日,民政部印发《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8强监管!小额贷公司贷款不得用于股票投资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等事项。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9年底前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日前,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医药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文章来源:国务院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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