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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制度创新
发布日期:2023-03-10
 

  强化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需要向公众广泛宣传遗产价值,通过创新型文化创意街区建设和产品推广,激发公众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积极性,也需要强化法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此次修订坚持“修复与补救优先,行政处罚为后盾”的原则,为更好处理保护、教育与惩罚之间的关系,确立了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律的法规界限。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9月6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9年-2035年)》为依托,进一步明确了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对政府、基层管理组织、主管部门以及使用人的职责予以强化厘清。此次条例修订回应了古都保护的现实需要,也迈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一步。(相关报道见05版)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张金名片。包括2005年颁行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内的“两条例一办法”名城保护地方性法规框架,对规范保障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强化老城整体风貌、推动老城复兴发挥了重要作用。加上在老城整体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等多方面出台的相关政策,北京逐步健全了历史文化名城多方协作的顶层设计机制。

  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深入推进,一些问题也陆续暴露出来。一些局部和环节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矛盾,历史文化名城协同保护机制有待完善,而由于缺乏更加精细化的法律制度保障,又令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效率不高。

  与此同时,北京各区不断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名城保护工作方法,创设了申请式改善、共生院、老旧厂房改造利用、聘请责任规划师等措施办法。这些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有必要通过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实现法定化,提升政策层次和效力。构建由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组成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治理体系,充分发挥政策的整体效能,已成为当务之急。

  打破制约文化名城保护深入有序推进的深层障碍,需要制度创新。此番《条例》修订稿中所呈现出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机制,无不释放出“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强烈信号。提出包括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在内的更大范围保护类别,既是对北京城市规划的承载,也更鲜明地凸显了古都历史纵深感。

  针对职责交叉和管理空白问题,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和管理阶段,明确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职责,这是解决条块分割、属地管理缺失问题的一把钥匙。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允许采取不同保护措施和修缮标准,进一步理顺了名城保护与城市发展、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在符合保护规划、风貌保护以及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依法优化历史建筑使用功能,有利于更好地把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彰显保护一座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历史文化名城的现实价值。

  古城历史文化资源不可再生。强化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需要向公众广泛宣传遗产价值,通过创新型文化创意街区建设和产品推广,激发公众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积极性,也需要强化法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针对现行《条例》部分处罚力度过轻的问题,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前提下,此次《条例》修订制定了与北京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处罚措施,提高了处罚标准。

  《条例》修订也强化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设定公民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追究主体。此次修订坚持“修复与补救优先,行政处罚为后盾”的原则,为更好处理保护、教育与惩罚之间的关系,确立了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律的法规界限。

  随着上述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框架不断巩固完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一定能不断迈上新台阶,并努力为全国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文章来源:北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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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制度创新
发布日期:2023-03-10
   

  强化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需要向公众广泛宣传遗产价值,通过创新型文化创意街区建设和产品推广,激发公众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积极性,也需要强化法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此次修订坚持“修复与补救优先,行政处罚为后盾”的原则,为更好处理保护、教育与惩罚之间的关系,确立了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律的法规界限。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9月6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9年-2035年)》为依托,进一步明确了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对政府、基层管理组织、主管部门以及使用人的职责予以强化厘清。此次条例修订回应了古都保护的现实需要,也迈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一步。(相关报道见05版)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张金名片。包括2005年颁行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内的“两条例一办法”名城保护地方性法规框架,对规范保障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强化老城整体风貌、推动老城复兴发挥了重要作用。加上在老城整体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等多方面出台的相关政策,北京逐步健全了历史文化名城多方协作的顶层设计机制。

  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深入推进,一些问题也陆续暴露出来。一些局部和环节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矛盾,历史文化名城协同保护机制有待完善,而由于缺乏更加精细化的法律制度保障,又令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效率不高。

  与此同时,北京各区不断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名城保护工作方法,创设了申请式改善、共生院、老旧厂房改造利用、聘请责任规划师等措施办法。这些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有必要通过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实现法定化,提升政策层次和效力。构建由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组成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治理体系,充分发挥政策的整体效能,已成为当务之急。

  打破制约文化名城保护深入有序推进的深层障碍,需要制度创新。此番《条例》修订稿中所呈现出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机制,无不释放出“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强烈信号。提出包括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在内的更大范围保护类别,既是对北京城市规划的承载,也更鲜明地凸显了古都历史纵深感。

  针对职责交叉和管理空白问题,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和管理阶段,明确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职责,这是解决条块分割、属地管理缺失问题的一把钥匙。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允许采取不同保护措施和修缮标准,进一步理顺了名城保护与城市发展、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在符合保护规划、风貌保护以及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依法优化历史建筑使用功能,有利于更好地把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彰显保护一座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历史文化名城的现实价值。

  古城历史文化资源不可再生。强化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需要向公众广泛宣传遗产价值,通过创新型文化创意街区建设和产品推广,激发公众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积极性,也需要强化法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针对现行《条例》部分处罚力度过轻的问题,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前提下,此次《条例》修订制定了与北京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处罚措施,提高了处罚标准。

  《条例》修订也强化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设定公民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追究主体。此次修订坚持“修复与补救优先,行政处罚为后盾”的原则,为更好处理保护、教育与惩罚之间的关系,确立了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律的法规界限。

  随着上述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框架不断巩固完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一定能不断迈上新台阶,并努力为全国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文章来源:北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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