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将面临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面临的是停止招生或办园的处罚……近日,《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在北京市教委官网公布,教育行政执法亮出“基准尺”。(7月23日《北京日报》)
“德才兼备”是我国包括干部任用在内各行各业识别和使用人才的通行原则。尤其是对于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人民教师这一特殊行业,立德垂范、为人师表更是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素养和入行必备。北京市为教育行政执法亮出“基准尺”,将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并明确相应处罚,就是为师德师风建设划出不可逾越的行为红线、禁区和负面清单,其镜鉴与警示意义值得关注。
中国素有尊师重教的优良文化传统,人们往往以辛勤“园丁”、无私“蜡烛”和“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美誉作比教师职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提升新时代教师素质、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首要任务,先后用“大先生”“筑梦人”“系扣人”“引路人”等表现力极强的称谓,表达对广大教师的殷切期望。北京市出台教育行政执法“基准尺”,既契合了教育战线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内在和必然趋势,也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教师职业的期望和诉求。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学生时代犹如亟待描画的一张白纸,好奇心、可塑性、模仿性是其与生俱来的年龄特性。身为人民教师,既要能授业解惑,也需要担负起学生人格塑造的责任,在一言一行中影响学生。如果说已进入教育门槛的教师尚可在“教学相长”中得以学识深造与技能改进,那么,品行不端的“带病者”却很难改邪归正、自律自愈,更难脱污染心灵、误人子弟的负面效应。
现实生活中,“德不配位枉为师”的情况不乏其例。就在近日,一段老师谩骂学生的视频传遍网络。山西一小学老师在毕业典礼上因未收到学生赠送的鲜花而破口大骂。如此心胸狭隘、颐指气使的行为,实在有悖师德,当事人难以担当培育下一代的重任。纵观北京市为教育行政处罚亮出的“基准尺”,裁量标准就是各类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正是其罚当其错的执法和执罚依据。
为教育行政处罚制定裁量基准,既是便于执法操作性的有益尝试,也是对教师队伍的行为规范与警示,从另一个角度解读,更不失为一种尊重和爱护。期待这把教育行政执法“基准尺”能够发挥出加强师德建设、规避不法行为、净化教育环境的积极助推效应。
文章来源:北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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