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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会议指出,两个纲要围绕健康、教育、社会保障和福利、家庭、环境、法律等领域,提出目标和措施,要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接受教育、就业创业、参与决策和管理等权利,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拓展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针对妇女特殊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困难妇女基本保障和关爱服务,健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坚持儿童优先原则,更加注重家庭、学校、社会和网络对儿童的全方位保护,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重中之重,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预防和有效处置学生欺凌。两个纲要明确,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落实产假制度和生育津贴,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依托社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加强住房等支持政策,多措并举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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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来了!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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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地要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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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退役军人事务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等1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意见》包含拓宽就业渠道、强化培育赋能、加强政策支持、优化服务保障4部分内容。提出要持续引导退役军人参与乡村建设和基层治理。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鼓励复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等计划,反哺农业农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银行机构提供专属信贷产品,推广“互联网+返乡创业+信贷”等模式,满足退役军人返乡创业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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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急难社会救助,情况紧急可“先行救助”
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加大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支持力度,发现因灾因疫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情况紧急的,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以及户籍不在本地的受灾人员等,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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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提升办学能力,补助资金用在这些方面
财政部、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新修订的《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学校寄宿条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加强校园安全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取暖设施和卫生厕所改造;改善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支持新建、改扩建必要的义务教育学校;支持学校网络设施设备和“三个课堂”建设,改善校园文化环境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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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对点”支持中高风险区域农资运输
近日,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全力做好农业生产物资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强化应急运力储备,加强调度指挥,确保农业生产物资运输需求及时响应、及时保障。对于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农业生产物资运输需求,相关地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采取针对性保障措施,建立对接机制,实施“点对点”支持,一事一处理,全力保障农业生产物资运输。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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