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民生研究>>学术文章>>
学术文章
张红宇:深入推进农村重点领域改革
发布时间:2023-03-09
  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得益于在持续推进农村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把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作为主线

要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原则下,完善农业农村发展的“硬基础”与“软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以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来推进。贯彻落实这一要求,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深化农村改革,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在推动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的同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得益于在持续推进农村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把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作为主线。“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复杂多变的发展环境,机遇挑战并存,深化农村改革,依然要坚定不移地抓住这条主线。要做好农村承包地的延包工作,在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础上,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扎实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包试点,给承包户吃下定心丸,为规模经营提供新动能。同时还要做好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盘活用好农村闲置宅基地等工作。

我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有历史渊源。当前,全国98%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小农户,他们在数量上占主导的局面在未来一段时间都不会改变。不让小农户掉队,不仅是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要坚守的底线,更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为此,要培育好家庭农场和各类专业合作社,推动这两类主体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对小农户的带动能力;发挥农业企业的引领作用,不断完善农业企业与其他经营主体,尤其是和小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加小农户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获得感;发展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构建专业化市场化的服务体系,强化其组织农民、带动农民、服务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正逐步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夯实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未来应面向低收入和欠发达地区,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结合,在防止返贫的同时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大力发展富民乡村产业,唤醒农村“沉睡的资源”,着力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围绕乡村治理有效齐发力,将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与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有机结合,妥善处理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主体间的关系,构建起良性互促的运行逻辑。

更大力度推进乡村振兴,离不开完善农业农村支持保护制度。要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原则下,完善农业农村发展的“硬基础”与“软环境”。公共财政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无论是粮食主产区,还是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都要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尽快完善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种粮主体的生产积极性;科学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既要强化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要位置的认识,也要强化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生产条件、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实际行动,将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统筹考虑;用好普惠金融与农业保险,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机制,要兼顾普通农户和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扩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范围,帮助农民告别“望天收”,挑稳“金扁担”。

(作者:张红宇,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友情链接
承办单位:北京市普惠公益民生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2号D座  邮编:100036  电话:010-68007379  邮箱:cmsa@cmsa.org.cn
京ICP备202103787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095   版权所有Copyright 民生智库
学术文章
张红宇:深入推进农村重点领域改革
发布时间:2023-03-09
  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得益于在持续推进农村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把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作为主线

要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原则下,完善农业农村发展的“硬基础”与“软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以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来推进。贯彻落实这一要求,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深化农村改革,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在推动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的同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得益于在持续推进农村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把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作为主线。“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复杂多变的发展环境,机遇挑战并存,深化农村改革,依然要坚定不移地抓住这条主线。要做好农村承包地的延包工作,在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础上,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扎实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包试点,给承包户吃下定心丸,为规模经营提供新动能。同时还要做好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盘活用好农村闲置宅基地等工作。

我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有历史渊源。当前,全国98%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小农户,他们在数量上占主导的局面在未来一段时间都不会改变。不让小农户掉队,不仅是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要坚守的底线,更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为此,要培育好家庭农场和各类专业合作社,推动这两类主体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对小农户的带动能力;发挥农业企业的引领作用,不断完善农业企业与其他经营主体,尤其是和小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加小农户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获得感;发展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构建专业化市场化的服务体系,强化其组织农民、带动农民、服务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正逐步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夯实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未来应面向低收入和欠发达地区,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结合,在防止返贫的同时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大力发展富民乡村产业,唤醒农村“沉睡的资源”,着力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围绕乡村治理有效齐发力,将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与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有机结合,妥善处理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主体间的关系,构建起良性互促的运行逻辑。

更大力度推进乡村振兴,离不开完善农业农村支持保护制度。要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原则下,完善农业农村发展的“硬基础”与“软环境”。公共财政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无论是粮食主产区,还是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都要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尽快完善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种粮主体的生产积极性;科学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既要强化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要位置的认识,也要强化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生产条件、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实际行动,将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统筹考虑;用好普惠金融与农业保险,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机制,要兼顾普通农户和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扩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范围,帮助农民告别“望天收”,挑稳“金扁担”。

(作者:张红宇,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友情链接
承办单位:北京市普惠公益民生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2号D座
邮编:100036 电话:010-68007379
邮箱:cmsa@cmsa.org.cn
京ICP备202103787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095
版权所有Copyright 民生智库